中国汽车流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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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汽车流通协会CADA(China  Automobile Dealers Association)是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汽车流通行业国家级社团法人组织。它是由汽车(含二手车)销售企业、汽车生产企业的销售部门、汽车跨国公司在华机构、汽车拍卖企业、二手车鉴定评估、经纪公司、汽车配件、摩托车及配件销售企业、汽车有形市场、汽车俱乐部、汽车装饰美容及用品销售服务企业、汽车租赁企业;地方汽车流通行业组织;相关科研、教学单位、社会团体;相关媒体、网站以及个人自愿参加的全国性汽车服务贸易行业社团组织,总部设在北京。于1991年由民政部正式批准成立。

协会的主要任务:以为会员、行业和政府服务为根本宗旨,以推进汽车流通行业现代化建设为主要任务,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拓创新,加快发展,努力把协会建设成为一个服务功能强、社会联系广泛、国内外知名度较高,能够更好地发挥政府和企业桥梁与纽带作用的全国性汽车流通行业组织。

协会的重点工作:

一是继续坚持服务宗旨,为会员提供共性和个性化服务,真正将协会办成企业的家;

二是加强协会组织建设,团结全行业,增强行业凝聚力;

三是加强行业信息统计工作,开展行业发展理论研究,为会员提供优质的信息服务;

四是加强行业标准化建设,全面推进行业自律工作,促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五是加强行业职业教育工作,提高行业整体经营管理水平;

六是加强国内外交流,为会员经营发展提供合作交流机会;

七是加强与政府部门的联系,为企业与政府架起有效沟通平台;

八是协助政府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参与行业法规体系建设;

九是充分发挥地方各级行业协会的作用,共同促进我国汽车流通行业的繁荣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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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汽车流通协会 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 是由与汽车流通相关的企业 、社团及科研、教学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

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保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为本行业、会员单位和政府部门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会员间的交流和协作,沟通信息,协调关系;树立行业信誉,推动汽车流通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72号世纪经贸大厦A23

本会的网址://www.kelcro.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发展汽车流通行业的方针、政策;

(二)组织会员对我国汽车流通发展的理论、运营实践和运行环境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汽车流通行业发展规划、法律法规、贸易政策和相关技术经济政策提供建议;

(三)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参与行业重大投资和建设项目的前期调研和论证;

(四)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经营规范,组织宣传贯彻各项标准和规范;

(五)开展行业自律监管,维护行业经营秩序;受政府部门委托,实施汽车流通领域相关资格、资质的审查和监督;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行业先进典型的推荐、评选、表彰工作;

(七)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举(承)办商品交易会、展览(销)会,组织企业开展国内外交流活动;开发市场资源,参与相关市场的建设;

(八)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整理、分析、发布汽车流通行业信息,进行市场预测,为会员单位、全行业、政府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九)依照有关规定办好汽车流通行业刊物,开展政策法规、经营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十)组织专业技术、经营管理和人才培训,举办行业技术交流和技术竞赛;

(十一)组织境外考察学习,参与国际会议、国际组织,开展对外经济、技术、贸易、学术的合作与交流;

(十二)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提供会员需要的其他服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凡依法成立的汽车流通相关的企业和相关的科研教学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热心于发展我国汽车流通行业的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1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介绍。

(四)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取消会员优先享有的服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最多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最多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须提前15【不少于15日】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 主持。理事长 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 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50%;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50%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000,不能来自同一个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行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二)经营具有一定规模,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诚信经营,在行业有良好口碑。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 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6